根据交通部文件要求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温州港务管理局决定对温州港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企业(含港口仓储企业)实施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制度和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
决定强调:凡从事或者决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都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自2004年7月1日起,对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单位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处罚。
同时对温州港港界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及水域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均实行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在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如实填写《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否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市场准入管理,规范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提高港口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证,推动港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法制化。
(作者单位:温州港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