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都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作业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围绕港埠作业安全管理议题,从温州的实际出发,就如何加强港埠作业安全管理,维护港埠作业安全生产秩序,浅谈一些认识。
一、温州地方港口作业码头的现状
为落实温州市交通局提出的“港埠作业不发生一次性死亡两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管理要求,我处在2002年第三季度,组织了为期三个月的地方港口作业码头、港机和港机操作员的全面调查,以了解和掌握温州市港埠作业安全生产秩序状况。我们拟定作业码头等10种调查表,进行了宣传动员,各港务管理所领导组织精干力量落实调研工作。
全市地方港口主要是苍南、平阳、瑞安、乐清、永嘉、洞头等六个县(市)以及市区航管所管辖的海港。对调查收集来的材料整理,据初步统计,温州市地方港口企业或作业码头经营人146家,从业人员2907人,其中码头168座,作业泊位192个,码头长度6402.5米,码头仓库63801平方米,码头堆场202265平方米。2001年码头作业量544万吨。
按装卸货物种类划分,油品码头18座,液化气码头3座,危险品装卸码头占总数的14%;客货两用码头5座,占总数的3.4%;粮煤专用码头7座,占总数的4.7%;其他杂货码头59座,占总数的39. 8%;建材或砂石码头56座,占总数的37.84%。计划经济时代的码头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主体转向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以股份化、多渠道筹资方式,投入港口码头建设,大大推进了我市各地方港口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地方港口作业港机和港机操作员基本概况
港机及其操作员是影响港埠作业安全的主要因素,这次列入专项调查内容。据调查统计资料汇总,温州地方港口的港机258台,经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站验收合格的38台,占港机总数的14.7%;港机操作员298人,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合格的130人,占操作员总数的43.9%。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原是劳动主管部门的职能,20OI年整体划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第13号令,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要求,港口机械需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站检验,港机操作员的培训发证是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苍南、平阳、瑞安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动下,南片的港机验收及操作员培训明显好于北片,瑞安市港机验收及操作员培训工作较为理想,港机验收合格31台,占其总数的69%,港机操作员培训合格52人,占其总数的88%。
三、港口码头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港口码头建设缺少规划指导,民间投资的简易码头多,作业码头散布广,港埠作业规模小;
(二)有些码头建造未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审批,码头建造后缺竣工验收文件;
(三)港机机械设备二手货较多,大量港口机械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站的检测认可;
(四)港机操作人员还需要质监部门的培训考试,不少操作员是无证上岗,作业安全意识差;
(五)港口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国家还没有一个具体实施管理的法规或行政规章,管理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度还不够。
四、认真探索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
瑞安港码头港机验收及其操作员培训工作较好,在此基础上进行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试点。瑞安港务管理所对12个作业码头开展了认真细致地工作,结合当地实际,从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入手,对码头有竣工验收文件、作业人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港口起重机检验报告书、港机操作员证书等项材料完整的,予以确认码头作业登记。温州航区港口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在瑞安召开,瑞安港务所在会上介绍了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的经验,瑞安所积极探索的工作,为温州航区地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拓展,获得了宝贵的经验。
五、关于维护港埠作业安全秩序的认识
我们要运用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条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用规范,结合温州地方港口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港埠作业安全管理入手,加强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维护港埠作业安全秩序,应增强以下几点认识:
(一)强化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以国家对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联系本地港埠作业生产力现状,协同温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动港埠作业安全的规范管理,力求避免或减少港埠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
(二)应当重视港口规划。港口水域及陆域的港区以及用途要认真规划,使港口岸线有限的资源更好地得到配置,保持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鳌江至龙港的新桥建设,可以考虑另辟鳌江新港的发展规划,规划要有前瞻性、长远性,对港口事业的未来发展有指导意义,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规划,认真把住岸线使用的审批关。
(三)港埠作业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当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必须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四)港埠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通过签发《温州港口码头作业登记证》,以加强对码头作业安全的监管。港埠作业码头有竣工验收文件、港机验收合格证书和港机操作员证书的,港口管理机构方可签发《温州市港口码头作业登记证》,并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港机和港机操作员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文告知,主动联系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