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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温交函〔2008〕66号
中国·温州交通网 http://www.wzjt.gov.cn 来源: 发布 时间:2008-09-02
  朱建德代表:
  你在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建立“汽车共享”模式的建议》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提出的在我市建立“汽车共享”模式的建议,富有前瞻性,值得我们认真探究。
  “汽车共享”是国外一种全新的出租车辆经营和服务模式,具体经营方式是,顾客每年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汽车租赁公司在会员比较集中的住宅区或商业区的固定位置分散停放供出租用车辆;会员需要用车时,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预定离自己较近的车辆,尔后,使用注册得到的密钥卡直接开走汽车,用完后将车归位即可;公司则从会员的信用卡上划账扣费。由此可见,“汽车共享”模式是建立在汽车租赁业高度发达、社会信用制度十分完善基础上的,目前,我市尚不具备建立“汽车共享”模式的条件。
  一、我市汽车租赁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目前,全市汽车租赁企业32家、租赁车辆1500多辆,其中市区21家、租赁车辆700多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汽车租赁业无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致使汽车租赁业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经营状态,汽车租赁公司小、散、乱,与“汽车共享”模式所要求的,相差甚远。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当前,由于受租车人违章后不接受处理、重大事故后逃逸、骗车等困扰,汽车租赁企业经营困难,而“汽车共享”采取更开放的经营方式,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车辆硬件设施不符合“汽车共享”模式相应的要求。“汽车共享”业务中,会员取车时,需用密钥卡打开车门;车辆运行中,要有车载电脑记录用户开车时间和公里数。因此,“汽车共享” 模式要求车辆具备车载计算机、密钥卡和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在我国,这些设备还属高端设备,安装成本高,目前难以配备完善。
  四、在政府机关中试行“汽车共享”模式,难度也很大。除上述条件不具备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用车时间比较集中,难以错时使用,而且用  车时间难预计,车辆调度难度大。
  综上所述,虽然“汽车共享”模式很好,但是当前我市还不具备开展“汽车共享”业务的条件,待时机成熟,我们将积极引导推广。
未能满足你的建议要求,敬请谅解。
  最后,衷心感谢你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联系人:徐明秋,电话:13806881693。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代表建议 答复 函
  抄 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苍南县人大常委会,市运管处。 共印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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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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