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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交通部办公厅 厅水字[2004]30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8月20日  交通部办公厅  厅水字〔2004〕307号)
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你局2004年7月1日《关于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港口码头经营多层承包,中间人的主体如何确定问题
    港口码头经营人将自身经营中的一部分业务活动承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无需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港口经营人不得将港口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不直接参与港口经营活动只赚取在承包过程中差价的中间承包人不是港口经营主体,不能取得经营许可也不得从事转租业务,凡从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经营行为的都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纳入港口经营行政管理。
    二、关于政府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码头,从事社会经营如何确认的问题
    法律规定港口经营性设施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国家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作为港口经营主体则需要出具国家有关文件许可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不能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三、关于港口码头设施所有权人将港口码头设施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他人经营,如何确认其主体资格的问题。港口设施租赁是一种港口经营活动,应纳入港口经营行政管理范围,出租人应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港口设施所有人将自身的港口码头设施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他人经营,从事的租赁活动是《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所指的租赁经营活动,应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四、关于港口经营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港口设施不在同一地区,申请人应在何地办理行政许可的问题
    按照我国《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到港口设施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五、关于在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时,申请人提供数年前的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核准证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把握核准证明有效性的问题如果核准证明内容与现有申请内容(经营设施和作业条件)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供消防和环保等部门新的核准证明;如果核准证明内容与申请经营内容一致,则不需申请人提供新的核准证明。
    六、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认定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书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申请人经营许可证时,港口经营申请人应提交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七、关于已经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港口经营申请人难以提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申请资料的问题
    不论港口经营申请人申请的规模大小、从事港口业务时间长短,都必须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方能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关于对于申请经营的港口码头设施产权属于部队,如何处理文件资料保密的问题。
    部队以“三产”的名义将港口码头设施出租给他人经营,港口经营申请人必须按照《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码头经营设施文件和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这些文件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九、关于新建成港口经营设施在试运行期,港口经营申请人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时,无法提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相关验收合格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港口经营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港口经营设施验收报告文件、资料的,可先由申请人提供建设单位试运行文件证明,核发港口经营行政许可证,试运行期满后港口经营人应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证(明)书。
    十、关于供油船是否纳入港口行政管理范围问题
    在港区范围内从事供油作业经营,应纳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管理范畴。

 

  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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