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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政办函〔2004〕85号

(2004年12月24日   省政府   办公厅   浙政办函〔2004〕85号)

  你们《关于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意见》(浙交〔2004〕535号)悉。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收费公路收费标准。   现函复如下:
  一、调整高速公路四、五类货车的分类:四类车为10吨以上15吨(含)以下货车,五类车为15吨以上货车。分类调整后其收费标准为:四类车车次费15元/辆次、里程费1.40元/车公里、五类车车次费20元/辆次、里程费1.60元/车公里。
  二、由高速公路收费站代征普通收费公路和城市“四自”道路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一律调整为两档,即20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4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通行费一律按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收费标准计征。
  三、甬台温高速公路头至南白象段四、五类货车通行费分别按现行该路段三类货车收费标准的1.2、1.4倍计征。
  四、普通收费公路10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一律按三类货车即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标准计征。摩托车通行费不再收取。
  五、工程规模特别大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按调整后的标准加倍计征。
  具体项目的计费调整工作,由省交通厅组织实施,确保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平稳过渡和正常、有序进行。

  20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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