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2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230号)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有关精神,为认真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集中“治超”期间各公路收费站点(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6月20日起,各公路收费站点对载货汽车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现有规定收费。
二、“治超”期间,各公路收费站点对悬挂或张贴交通部统一印发的《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保障其优先通行。
三、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治超”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公路收费站点,以确保“治超”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