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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交〔2004〕230号

(2004年6月22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230号)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有关精神,为认真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集中“治超”期间各公路收费站点(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6月20日起,各公路收费站点对载货汽车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现有规定收费。
  二、“治超”期间,各公路收费站点对悬挂或张贴交通部统一印发的《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保障其优先通行。
  三、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治超”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公路收费站点,以确保“治超”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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