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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浙交〔2004〕428号

(2004年10月13日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浙交〔2004〕428号)

  为减轻农村客运班车经营者负担,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步伐,方便农民出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县级区域内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规费优惠范围
  1.对县(市)区域范围内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运行的班车(即农村短途客运班车),以及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全免。
  2.对县(市)区域范围内由县城始发至乡镇、行政村的亏损或保本经营的班车(包括已实行公交化改造的城乡短途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减半征收。
  3.农村客运班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和站务费给予减免,减免标准由市级交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决定。
  二、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1月份起实施,暂定三年。
  三、办理程序和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由车辆单位(车主本人)提出申请(附件1、2),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说明),经县级运管稽征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运管稽征部门核准并报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含有关资料,审核表必须是原件)。
  2.要求全免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申请可随时提出,运管稽征部门随时办理;要求减半征收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申请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运管稽征部门每年办理一次。
  3.符合减免养路费等公路规费条件的车辆,在未按规定核准前,仍按国家、省原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
  4.经核准享受公路规费优惠政策的车辆,营运性质、营运线路一旦改变,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并自改变的次月起按国家、省有关标准缴纳公路规费。   
  四、各级运管稽征部门要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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