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浙交〔2004〕525号)
2004年开始,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73号)规定,交通规费拨付方式进行调整,省拔给各市、县(市、区)公路部门使用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厅、交通厅联合下达,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各市、县(市、区)编制公路养路费支出预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87〕交公路字64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7〕财工137号)执行,交通局机关经费不属于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其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