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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4〕152号
 (2004年6月18日   省物价局   浙价服〔2004〕152号)
 
   
  为使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现对“治超”期间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相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治超”管理部门查处的车辆超限超载货物首先应提倡由司机或车主自行卸载,“治超”管理部门不得收费;对确需要“治超”现场执法点提供货物卸载服务的,货物卸载服务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地“治超”管理部门应在“治超”现场执法点将当地提供运输、装卸服务的企业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进行公告,为司机或车主卸载、货物运输提供尽可能多的自主选择对象。
  二、各地“治超”现场执法点应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不运走的,可按附件规定标准收取货物保管费。
  三、各地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超”货物卸载、保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各地“治超”现场执法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和保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货物卸载(驳货)

(/)

机械卸载

吊车

40

铲车、叉车

30

人工卸载

20

货物保管费(/.)

5


 
  注:1、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下浮;
    2、装载收费按卸载标准执行。
  20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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