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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浙交[2005]141号
(2005年5月15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5]14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业务,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是指市、县(市、区)公路稽征部门和受委托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双方)实现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联网收费,非营运车辆车主既可以到当地稽征部门征费大厅缴纳养路费,也可以到双方指定的银行网点以现金、支票、信用卡等方式缴纳养路费。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路稽征部门在拟实施委托银行代收养路费前,必须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委托代收的实施方案与代理银行的协议草案以及代理银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资料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县级公路稽征部门应先报市公路稽征处审核同意后,再由市公路稽征处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路稽征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代理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协助公路稽征部门做好养路费的委托代收工作。
    第五条 公路稽征部门和代理银行应本着“以人为本,车户至上”的原则,为车主提供高效、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确定
 
    第六条 公路稽征部门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且在当地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为方便车主缴费,银行代收网点应分布合理,有宽敞的营业大厅及足够的停车场地等。
    
    第三章  双方职责
 
    第八条 双方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就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等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路稽征部门职责:
    (一)与代理银行共同确定代收网点。
    (二)指导代理银行正确履行代理收费业务,对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养路费征收业务培训。
    (三)提供养路费征收专用票据、养路费征收专用章和支票委托收款背书章。
    (四)监督检查代理银行养路费票据管理、印鉴管理以及费款的收取、解缴等代理业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代理银行支付代收养路费手续费。
    第十条 代理银行职责:
    (一)与公路稽征部门共同确定代理收费网点。
    (二)做好参与代理收费的各下级银行或各代理收费网点之间的协调工作,指定一家下级银行机构为业务主办行,具体负责处理与公路稽征部门的业务关系,并管理其它代理网点的代收业务。
    (三)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养路费,对欠费车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向车主提供养路费缴讫证和收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养路费或滞纳金。
    (四)根据代理业务要求制定经公路稽征部门认可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五)确保公路稽征部门征费软件和征费数据正确安全使用。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网络安全维护解决方案等相关制度,杜绝违规操作。由于代理银行原因致使公路稽征部门软件或数据库受到侵害的,代理银行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章 票据管理和费款解缴
 
    第十一条 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向代理银行提供养路费专用票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路费收费票据”。代理银行应将该票据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如出现票据遗失、毁损及违规使用等现象,代理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养路费专用票据为复写式票据,其中缴讫证(查验)和收据联交车主,记帐联和报核(存根)联由业务主办行分别装订,并按程序结报。其中作废票据需经办人签名,加盖作废章,且必须四联齐全,除报核联外,其余三联装订在记帐联内。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对养路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应遵循逐级调拨、统一管理的原则,由业务主办行按规定流程向同级公路稽征部门申领、结报。结报时,须提供养路费票证领用明细表、养路费票证销存明细表等票据月报表。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取的养路费及其滞纳金,应在当月5日前全额解缴(包括利息)公路稽征部门养路费收入专户。代收过程中发生的支票未达款项由代理银行负责清欠。
 
    第五章  印鉴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路费征收专用印章由公路稽征部门提供,代理银行统一下发给各代收点,每个代收点一枚,以编列印章序号加以区分(印模见附件)。该印章只加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路费收费票据”上,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公路稽征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帐户的委托收款背书印章由公路稽征部门提供,代理银行统一下发给各代收点。该印章只作为以支票方式缴纳养路费时收款人在支票背书栏内的背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发放公路养路费征收专用章和委托收款背书印章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制发表,加盖印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两联由公路稽征部门留存,三联由代理银行留存,作为日后核对依据。
    第十八条 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制度。印章的领取、下发、启用、交接、上缴等都必须登记造册。
印章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养路费票据上预盖印鉴。
严禁印章和票据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九条 停止使用的养路费征收专用章、委托收款背书印章应在规定期限内连同其制发表一并缴至公路稽征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保证银行代理养路费业务的正常开展,双方应定期对征收网点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和业务质量,共同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
    第二十二条 双方正式签署的协议及代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均应报省公路管理局(县级公路稽征部门还应报市公路稽征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262号)同时废止。
  浙江交通200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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