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5]15号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保证浙北干线航道建设和还货资金来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北干线航道改造项目列为内河“四自”航道工程的批复》(浙政发函[200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5号)精神,结合我省浙北干线航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通过我省浙北干线航道(三堡船闸以北)的船舶均应缴纳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
以下船舶免征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抡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
(三)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予以免征的船舶。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征收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征收管理由省港航局具体负责。委托浙北航区各级港航管理部门代收。
第五条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的征收标准为:月度定额统缴标准3.00元/吨(千瓦、客位),航次缴纳标准1.00元/吨(千瓦、客位)。
实行月度统缴的船舶,全年按月度定额统缴标准缴纳10个月的通行费。
第六条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的缴纳方法和时间为:
(一)实行月度定额统缴的船舶,于每月5日前向船籍地征收单位缴清当月的通行费,领取缴讫凭证;
(二)实行航次缴纳的船舶,向船舶到达港或起运地征收单位缴清当航次的通行费,领取缴讫凭证。
缴讫凭证应随船携带,以备检查。
第七条 浙北干线航道改造项目是政府还货航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八条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的收入,应当全部存入省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必要的征管经费后,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浙北干线航道的建设和还贷。
第九条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浙北航区支线航道列入省“四自”航道工程的,其通行费征收方案按照《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另行报省政府审批。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开征后,浙北航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干线“四自”航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