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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省)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
浙交〔2005〕56号
(2005年3月11日省交通厅浙交〔2005〕56号印发)
 
    为加强对我省县(省)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关于全省县(省)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本次省专项补助范围的县(省)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
    一、质量目标
改造工程应根据设计、施工规范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70%以上。
质量控制要求按照《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和施工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质量监督
    (一) 质量监督模式: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站)指导、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站)监督、兼职监督工程师配合”的质量监督模式,以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二)质量监督职责:
    1.省站:负责全省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主要职责:
    (1)制定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规定,指导市站、兼职监督工程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2)不定期对全省改造工程进行监督抽查,对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掌握改造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经验。
    2.市站:具体负责辖区内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确保监督覆盖率。
    (2)对申请监督的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3)对改造工程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4)负责改造工程质量鉴定。
    (5)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6)指导兼职监督工程师开展工作。
    (7)每个季度末向省站报送相关监督信息。
    3.兼职监督工程师:由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处(局)和所在县(市、区)交通局、公路段等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配合市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了解改造工程质量状况。
    (2)督促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
    (3)参与改造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4)及时向市站报送信息。
    (三)社会监督:改造工程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地址。
    三、 监督程序
    (一)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开工之前,必须到所在市站办理监督手续。对于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且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项目可一并办理监督手续。
    (二)项目业主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站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概况表(样式见附件1)、设计图纸、质量责任合同;
    2.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员名单及其资历情况。
    (三)市站在收到《工程概况表》7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及时组织监督交底。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市、县(市、区)交通局不得批准开工。
    (四)工程施工中,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不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市站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总结报告,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样式见附件4)。
    四、 监督方法
改造工程要求监督覆盖率为100%,并按“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好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
    (一)开工关
    1.改造工程可参照《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明确的典型路面结构图及有关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施工要求等进行设计(编制方案),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需提高技术标准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改造工程原则上按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择优选择具有部颁公路养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或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改造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实施。
    3. 改造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一监理,监理的选择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于全县(市)改造工程监理费用总额少于50万元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
    (二)施工关
    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督工程师应按照本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等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2.监督人员应对项目施工单位的人员到位、机具设备的投入、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规章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人员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5.改造工程的检测试验要求落实到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
    6. 市站每月不少于1次,兼职监督工程师每月不少于2次对改造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所形成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质量鉴定依据。
    (三)竣工关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改造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合并为一次工程质量鉴定,缺陷责任期仍为一年。质量鉴定工作由市站负责实施,签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样式见附件5),并报省站备案。
    五、 质量事故
竣工验收前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按下述要求迅速报告:
    1.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应在2天内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表》(样式见附件6)上报建设单位、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交通局、市质监站。
    2.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六、 监督人员管理
市站要对兼职监督工程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并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兼职监督工程师,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略)
  浙江交通200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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