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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交[2005]137号
(2005年5月12日省交通厅浙交[2005]137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总投资在上述以下数额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也可按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国道新(改)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省级内河重点港口的新(改)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核备程序:     1.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容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省内、国内、国际招标。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高、工艺要求新的项目,一般应国内招标;其它项目可省内招标。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施工规模较小,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工期特别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时,每一标段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该标段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经审批;    (三)已正式列入国家和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 有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标段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含结构物)一般应在10公里左右或2亿元左右,路面工程一般应在15公里左右,其它等级公路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在5000万元左右;沿海港口一般一个码头为一个标段,航道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在3000万元左右。 施工工期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出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向项目所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六)招标人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3天,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所有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交通造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收取的费用;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始发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港口等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和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资格预(后)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等级证书;     (三)财务能力和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近三年履约和信誉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对资格预审时强制性条件相同的合同段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同一集团公司或投资参股的关联施工企业不可有2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应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要充分利用交通部网站、浙江交通网站以及各省交通网站的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详细情况,择优确定实力强、业绩好、管理好、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每一合同段一般宜控制在6-8家,最多不得超过12家,最少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通过的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应包含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标前会议、现场考察时间、地点;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开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经报招标文件备案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70-12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标前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进行无标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采用无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    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或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预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或编制标底必须保密。   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合同段只能有一个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含协议)。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或被邀请投标的,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人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担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
  浙江交通200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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