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4日省交通厅 省监察厅浙交[2005]327号印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执法监察的通知》(浙交〔1999〕387号)精神,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依据《行政监察法》,通过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效能监察,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按时竣工;促使工程项目优质、廉洁、高效,达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的,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交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工作目标
高速公路建设效能监察以“建设优质工程、培养优秀人才、创造最佳效益”为目标,重点监察在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腐败或不当管理的环节,主要做到“五防”、“三控一监督”。
(一)五防
1.防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建设资金流失;
3.防止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发生;
4.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5.防止出现阻碍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现象,使高速公路建设基本达到无障碍施工。
(二)三控一监督
1.控制好投资规模,合理使用资金;
2.控制好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3.控制好工程质量,实现优质工程;
4.监督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组织领导
各市开展高速公路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工作班子由交通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成,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班子下设各类工作小组。
四、监察内容
(一)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预防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者的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四)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举报,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五)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研究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环节
效能监察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项目审批。是否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立项、报批等有关手续。
(二)征地拆迁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高效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的有关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建设队伍选择。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四)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
(五)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工程款的支付和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
(六)工程变更设计。是否严格履行国家和省有关变更设计程序,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费用是否合理。
(七)竣(交)工验收工作。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交工验收,是否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评定的工程质量是否与合同承诺一致。
六、工作程序
(一)填写《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附件1);
(二)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三)将效能监察立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四)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五)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被监察对象,
并督促整改;
监察工作结束后,填写《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附件2)。
七、工作方式
效能监察工作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取全面监察与专项监察、一般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奖励惩处
监察结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并与奖惩挂钩。对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勤政高效、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附件1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