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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1997年第十一号令
颁布部门交通部颁布文号1997年第十一号令颁布时间1997-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   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 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第九条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 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一节 值班驾驶员      第十四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二节 了   望      第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一)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的状态,并及早发现或察觉到它的变化。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寻找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十六条 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必须事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第十八条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作是了望人员,除非是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它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   日间,处于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可以单入了望:    (一)对环境作了充分的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二)充分考虑了一切有关因素,但不限于:    1、天气情况;    2、能见度;    3、通航密度;    4、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5、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水域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三)当环境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第十九条 在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    第二十条 为证明航行值班的构成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船长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规则本节描述的因素及下列因素: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或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任何一个指定为值班的船员适任值班的情况。    (六)掌握每一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业适任能力及信心。    (七)每位值班驾驶员的经验和其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八)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以及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至驾驶台的有效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控制器,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利用视力和听力探测外部发生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 (十三)国际海事组织及主管机关通过的任何其它涉及值班安排、适用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三节   值班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包括合格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人员构成 时,特别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得无人值守。    (二)天气情况、能见度、日间或夜间。    (三)临近航行上的危险时,可能需要值班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四)助航仪器,如雷达或无线电定位仪以及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驾驶台是否配置认可的GMDSS无线电通信设备。    (七)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的使用程序及限制。    (八)由于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四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员如果有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时,不应向接班驾驶员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接班驾驶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夜视能力的适应性。接班驾驶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以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第二十四条 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实际船位进行核实,并证实预定的航线、航向和航速的可靠性,还应注意在其值班期间预期可能会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驾驶员应交接清楚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使用方法。    (五)航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1、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看到的或知道的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由于船舶的横摇、纵摇、水的比重变化及船体下座对富裕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如果值班驾驶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船舶特殊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驾驶员应在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 第五节   航行值班职责      第二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台。    (二)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直到明确船长已承担责任为止。    (三)对为了航行安全而采取某种行动发生疑问时及时通知船长。  第二十八条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情况允许时,应及时通知机舱主机变速的意图,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置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钮。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在任何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并应熟悉其它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一条 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在值班期间,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回声测深仪。    第三十三条 即使在良好天气航行,值班驾驶员仍应经常和精确地测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以便及早判断有无碰撞的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它船协调避让措施。并应特别注意,当接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者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有时尽管方位有明显的变化,但碰撞危险可能依然存在,值班驾驶员对此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让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只要可行和情况允许,船上的航行设备应经常在海上作操作试验,尤其要在预料到将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之前进行。这种试验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这些试验应予以记录。    第三十六条 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一)手动操舵或自动舵按船舶正确的航向行驶。    (二)有条件时每班应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可能的话,在有较大改变航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电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主罗经与复示仪应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试验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无线电设备应按正常工作并按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值守。    (六)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七条 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考虑到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必要性,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转换手动操舵或自动操舵必须由值班驾驶员亲自或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做到: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应使用雷达,但应注意其局限性。在任何时候使用雷达时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应注意微弱的和反射力差的回波可能会被漏掉。    (三)每当使用雷达时,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有效地作雷达运动图,并应确保在充裕的时间里完成雷达标绘和进行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值班驾驶员应进行雷达方面的操练。    第三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    (二)对通航条件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器、舵机或者任何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八)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时。    (九)遇到危及航行的任何情况,诸如冰或漂流船时。    (十)发现遇难人员或船只以及他船求救时。    (十一)对船长指定的位置或时间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感到疑虑时。    第四十条 尽管在上述情况中要求立即报告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值班驾驶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忧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第四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所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指示和信息告知驾驶台的其他值班人员,以确保安全值班和正规了望。 第四章   不同环境下的航行值班   第一节   能见度不良      第四十二条 当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的首要职责是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采取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等措施。此外,值班驾驶员还应该:    (一)通知船长。    (二)布置了望人员和舵工手动操舵。    (三)显示航行灯。    (四)开启和使用雷达。    (五)如可能,在能见度变坏前抢测陆标或天测船位。 第二节   夜间航行      第四十三条 在夜间航行,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船长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遵照执行。 第三节   沿岸和拥挤水域的航行      第四十五条 在沿岸和拥挤水域航行时,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依照最近期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使用多种方法定位。值班驾驶员应确切地辩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第四节   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第四十六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并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第四十七条 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如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未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   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一节   值班轮机员      第四十八条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九条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十条 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对下列因素应特别予以考虑:    (一)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二)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    (三)由于情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四)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五)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六)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    (七)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五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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