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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能的通知
省交通厅浙交[2005]85号
(2005年4月6日省交通厅浙交[2005]85号)
  
     根据省编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浙编办〔2004〕12号)和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省交通厅内设机构和厅机关各处室、省公路局、港航局、厅运管局、质监站主要职能的通知》(浙交〔2004〕278号)精神,省港航局提出了主要职能的细化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施行。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路交通建设和养护、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检验、水路运输、港口、航道、水路规费稽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行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
     二、参与编制全省航道发展、港口布局、水路交通建设、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水路交通建设、养护、稽征、运政、港政、海事、船检等年度计划草案,承担规划、计划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承担全省水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参与或受委托组织交通部、省发改委批复的水路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和交、竣工验收;负责除交通部、省发改委批复的水路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管理。管理全省船厂、船舶设计单位和船舶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上述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管理全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图纸审批、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舶焊工等特殊工种的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省水路运输、港口和水路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负责省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监督、危险货物管理、船舶管理、船公司SMS管理、通航管理和船员管理工作,指导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省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管理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和运力;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重点物资、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和新老兵、节日旅客的水路运输工作,对全省重点物资和紧急水路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七、承担全省港口的行业管理。制订全省重要港口名录;承担全省港航设施使用岸线的审核管理;管理全省港口经营和港口理货的市场准入以及港口经营行为;指导全省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监督、协调引航行政管理;指导、协调疏港工作。
     八、承担全省航政管理和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管理养护。管理全省临、跨(拦)航道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尺度要求、内河干线航道绿化和船舶流量观测;组织编报干线航道技术等级;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管理和航运有关的事宜。
     九、编报水路行业的财务、统计等各项报表。
     十、承担全省港航事业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负责规费票据管理;办理港航事业规费减免的审查、报批。
     十一、推动全省水路交通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指导全省港航管理系统科技、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港航系统和水路重点工程科技项目的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负责水上企业的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港航管理系统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水路交通建设、养护、船舶检验、海事、航政、运政、港政、稽征等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专业培训,指导全省港航管理系统职工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水路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创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路交通行业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十四、参与水路战备项目的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完成水路交通战备保障任务。
     十五、承担省港口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交通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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