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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行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浙交〔2004〕119号

(2004年4月8日   省交通厅   省安监局   浙交〔2004〕119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安全监督、港务、航政、公路管理机构和各运输(港口)业户、公路和水路养护、交通工程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备一定基本条件,受过省交通厅培训或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经省交通厅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并受聘于上述范围用人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并对其负责,独立履行职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注册安全主任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执业资格等级。
    第四条   本省交通系统各类企业或拟在浙江省境内从事运输、施工等企业均应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并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加招投标等必需条件。各类企业要参加工程或项目的招投标、或资质年审时,必须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安全情况及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的审核意见。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从上一个年度至今发生过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经安全管理部门督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等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不得参加工程或项目招投标,或适当推迟年审时间;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招投标或年审。
    第五条   省交通厅对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的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注册安全主任申报条件和任职分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取得工程师(或同等)职称五年以上,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任职分级:
    1、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运用安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具备一般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的能力,能承担使用员工在100人以下一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能基本掌握现代安全科学管理办法,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具有实践经验,具备完成处理安全管理工作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使用员工在200人以下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能独立解决有关企业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问题,能综合分析安全工作情况,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技术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能承担所有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

    第十条   具备注册安全主任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年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县(市、区)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干部学校具体负责实施。省交通干部学校必须按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确定《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大纲》等教材要求,认真做好培训工作。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
    第十二条   凡申报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和交通运输安全专业知识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登记。

第四章   安全主任年审及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每年度要接受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年审,参加年审前通过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委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后报省交通厅审核并送省安监局年审。各市的培训师资、培训计划、考核试卷等必须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已参加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其他行业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参加交通行业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年度年审前,须参加交通行业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凡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年审,并注销注册,各单位不得聘用。

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聘用

    第十五条   全省从事道路、水路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车辆和船舶的维修、检测及租赁、客货运站、场(包括车站、货运站、港口、码头、渡口等)、搬运装卸、仓储、驾驶培训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户、公路和水路养护、交通施工等企业,都应当按以下要求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1、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或车辆10辆以上,应当至少聘用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车辆25辆以上,应当聘用2名以上的注册安全主任,至少一名必须是中级以上的注册安全主任。
    3、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或车辆50辆以上,应当按从业人员4-5‰或车辆的2-5%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其中至少有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企业或个体应按《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配齐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应有1名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六条   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时,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作为晋升高一级注册安全主任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主任聘用后,其待遇由企业根据初、中、高不同等级,比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企业中层干部级别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权与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
    1、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
    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3、协助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5、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6、督促企业按规定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规定使用;
    7、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订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8、督促企业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9、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0、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做到及时报告;
    11、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账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权利:
    1、有权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2、有权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3、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3、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5、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接受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注册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聘用单位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主任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分别给予戒勉、吊销注册等处理意见,并报请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交通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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