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7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146号印发)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系统“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三防”工作能力,保障在台风、洪水、潮汛期间车辆、船舶、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防”工作,是指交通系统的防汛、防洪、防台工作。
第三条 “三防”工作坚持“防、避、抢”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
第四条 省交通厅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运安处、办公室、规划处、建管处和人劳处负责人及省公路局、港航局、厅运管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运输安全处,运安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都应当建立“三防”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包括相关处(科)室及公路、道路运输、港航管理及地方海事等部门的领导,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调整,要及时告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五条 “三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主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要层层建立“三防”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系统“三防”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指挥、协调“三防”工作;
2、明确各部门“三防”工作职责,部署“三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抗灾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3、接到报警后,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在“三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公路管理部门: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要对抗灾人员、物资、机械等准备情况、重要结构物和薄弱环节、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桥涵、隧道、高挡墙、高边坡以及历年经常遭受水毁、水淹路段及在建工程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制订抢险救灾预案。加强对在建工程“三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灾害发生时,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被毁公路进行抢修,确保公路畅通;各公路收费站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2、港航管理部门: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要对重点区域、航道、船舶、码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机械设备的完好。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营运船舶、码头、客运站等基本资料。台风季节,应当指定专人收听气象预报,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消息时,及时将动态标记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密切注意动向,及时汇报。灾害发生时,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被毁航道、码头进行抢修,确保航道畅通和码头完好;组织船舶疏运受灾人民及其财产,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及时通知有关运输企业、船舶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对重点区域、车辆、车站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机械设备的完好。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营运车辆和车站等基本资料。灾害时,组织车辆疏运受灾人民及其财产,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通知有关运输企业、车辆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三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三防”的各项工作,努力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2、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三防”的各类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公路、道路(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及海事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订如受阻道路、航道的疏通、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转移群众运输保障等相应的应急预案;
3、接到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临灾的警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入临战状态,充分做好“三防”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指挥机构、抢险人员、物资、经费、车辆(船舶)及有关机械设备的及时到位;
4、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道路、航道疏通,组织力量及时抢修;做好抢险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督促运输经营业户做好车、船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交通部门人员、财产的安全工作;迅速了解受灾损失,制订资金、物资等补助方案;下拨有关物资、经费等,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第九条 应急程序及工作要求
1、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三防”工作要求,4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的部署;5月中旬前完成各项准备措施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尽快予以整改;建立完善“三防”指挥和联络网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指挥部通讯网络报省交通厅。
2、接到上级交通部门或当地政府临灾的警报后,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及工作人员要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进入戒备状态,精心指挥,合力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交接班和值班记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挥机构,要对本级各行业管理机构及下级交通部门“三防”指挥机构的到位情况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快速检查,并对各级指挥机构紧急部署工作;各行业管理机构“三防”指挥机构应快速通知抢险抗灾人员、机械和车、船等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听候调遣,抗灾物资应准备就绪,迅速通知相关渡口、码头、车站、船舶、车辆和人员做好充分准备,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遭受灾害的袭击。
3、当台风等灾害开始袭击当地时,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各就各位,坚持工作。一遇紧急情况,要在当地政府指挥下,按预案要求迅速出动抢险救灾,合力抗击灾害。各级交通部门应当把抢险救灾运输工作作为重点,做好抢险救灾运输车、船的调度、落实工作,优先完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各公路收费站、船闸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船的优先通行。
4、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受灾损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等情况。接到紧急警报后,每半天报告一次;遇车、船和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等遭受重大损失,国、省道干线公路水毁、严重阻车,主要航道阻航等情况,应当在一小时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直至省交通厅报告;抗灾期间发生的一般情况尤其是抢险救灾的一些重大决策、重点难点或好人好事等,每天报告一次。
5、灾后,各地应当根据“先抢通、后完备,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水毁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及时清除障碍,尽快恢复交通和正常生产秩序。灾后一周内,应掌握受灾、抢险救灾等详细情况,并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6、 灾后生产恢复工作,以自力更生为主,对严重灾害地区,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直接受灾严重的需要请求交通部门补助的单位、部门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公路、港航管理部门在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条 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三防”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共同参与意识,及时报道“三防”工作动态和在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对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总结“三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三防”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水利、地质、公安、海事、渔监、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我省交通系统的“三防”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紧急灾害,各级交通部门必须按预案规定立即投入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服从统一指挥,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尽力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造成应急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防暴雪、防冰冻等其它自然灾害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系统“三防”工作规定》(浙交〔20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