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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交通系统实施细则
浙交〔2004〕147号

(2004年4月27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147号印发)


     为了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交通系统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促进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灾害期间车辆、船舶、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省交通厅成立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必要时由厅主要领导直接指挥。省公路局,厅港航局、运管局,厅运安处、办公室、规划处、建管处、人劳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运输安全处,运安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成立相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工作职责
     (一)省交通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系统重特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全面协调,制定本系统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办法,检查督促各项救助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系统重特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和落实工作,灾害发生时,视情况派员到现场指导公路设施的抢修工作;落实有关公路灾害应急经费。
     (三)厅港航局负责全省港航系统重特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和落实工作,灾害发生时,视情况派员到现场指导水运设施的抢修及有关救助工作;做好全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水路运输的协调工作;落实有关灾害应急经费。
     (四)厅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重特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和落实工作;做好全省抢修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协调工作。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在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及时提出本地区受阻道路、航道的疏通方案,并组织力量及时抢修;
     2、做好本地区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3、做好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本地区车、船运行的安全工作;
     4、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交通部门人员、财产的安全工作;
     5、组织抢修本地区水毁公路、水运设施,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6、做好有关信息的报送和传达工作。
    
三、资金保障
     (一)各单位在安排年度交通设施建设计划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
     (二)省公路局设立公路灾害(水毁)应急经费,由省公路局统一调度安排,专款专用。经费的安排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为原则,对受灾的国省道干线公路的抢修,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县乡公路的抢修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自行解决。
     (三)厅港航局设立全省港航事业“灾害应急基金”作为周转性资金,由厅港航局统一筹措、调度,专款专用。对港航事业单位为完成突发性水上搜寻、救助、打捞、航道疏通或其他抢险工作,或对台风、洪水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引起的受损港航基础设施进行修复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按急事急办原则,由实施单位申请,经市级港航事业单位审核,厅港航局核定后先从应急基金中垫付,并按正常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预备经费不够列支的,在下年度支出预算中补列,当资金从财政申领后,即补足灾害应急基金。
    
四、应急预防
     (一)各级交通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和路段,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对重要结构物和薄弱环节、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桥涵、隧道、高挡墙、高边坡以及历年经常遭受水毁、水淹路段进行检查,加强重点防范,制订专门的抢险救灾预案。
     (三)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营运船舶、码头、客运站等基本资料。在台风季节,省、市港航部门和各海运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收听气象预报。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消息时,应当及时将动态标记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密切注意动向,及时汇报。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组织工作,落实有关抢险救灾车辆和抢险救灾人员队伍。
   
 五、应急反应
     (一)接到紧急警报后,各级交通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机构要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精心指挥。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进入相应工作岗位,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车、船交通工具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听候调遣。同时做好值班工作并作记录。要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渡口、船舶、车辆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遭受灾害的袭击。
     (二)建立报告制度。报告主要内容有受灾损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等情况。接到紧急警报后,每半天报告一次;遇车、船和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等遭受重大损失,国、省道干线公路严重阻车或中断交通,主要航道阻航等情况,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抗灾期间发生的一般情况,每天报告一次。直接受灾单位、部门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公路、港航管理部门在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三)灾害发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立即派员分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组织工作。
     
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要及时报道抢修救灾工作动态和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对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交通200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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