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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工作规程(试行)
浙交〔2004〕446号

(2004年9月30日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浙交〔2004〕446号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推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有关工作程序,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确定、申报、审定、下达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应遵照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确定标准为国省道、重要县道近三年公路500米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公路2公里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急弯路段
  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2、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里I>8)。
     3、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里I>5.5)。
     4、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L<150米,三级公路L<80米;四级公路L<60米)。
     5、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段。
     6、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1999-5768)标准规定的路段。
     7、其他交通环境复杂的路段。
     第四条   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逐级申报。县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根据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事故和公路设施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后,提出县(市、区)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建议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上报市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市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经筛选和核实,提出市公路交通事故点段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条   省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根据各市上报的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建议计划,进行调查核实和综合平衡,确定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项目,联合编制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计划,于次年年初下达各市。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规定,且急待整改的点段,可提前进入工作程序,联合逐级申报。
     第七条   县级公安、交通部门分别依据相应工作职责,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省下达的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计划,制订整改点段项目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由市级公安、交通部门汇总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后,由县级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相应工作职责会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项整改落实。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当年完成。对工程规模较大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
     第八条   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整改工作纳入省、市公安、交通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范畴,由省、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对列入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计划的项目,每年12月份,由省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联合组织,以市为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通报全省。项目考核验收合格标准为:严格按整改方案整改,整改措施到位;整改后项目范围交通事故折算一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并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综合考核验收合格标准为:项目整改合格率90%以上。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交通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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