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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浙交〔2004〕567号

(2004年12月31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567号印发)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交通”和实施交通“六大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抓生产必须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及“谁所有、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全省道路运输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和管理)安全。
    三、考核对象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
    四、考核内容
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重故起数,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考核目标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不突破年初省厅下达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二)重特大特事故控制指导
    1、不发生省厅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起数不突破省厅下达的指标。
(三)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和管理
    完成年初确定的实施目标。
(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按时完成省厅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厅报送工作信息或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及经费,加强安全管理投入。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订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事故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故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交通局(委)考核,采用300分制,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100分,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100分(评分标准见附表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0分(评分标准见附表5)。
(二)对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考核,采用200分制,即控制指标100分(评分标准见附表2、3、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0分(评分标准见附表5)。各市交通局(委)分半年度和年度对本辖区各级交通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分半年度和年度对本行业的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市交通局(委)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检查考核情况向省厅作书面汇报。省厅在各自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交通局(委)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应在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厅分别报送半年度和全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三)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厅局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
(四)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中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1.市交通局(委)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210分以下(不包括210分),或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中有二小项突破指标,或发生省厅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合   格:考核总分在210至264分;
    良   好:考核总分在265至284分;
    优   秀:考核总分在285分及以上,且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中每一小项均不突破指标。
    2、省公路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140分以下(不包括140分);
    合   格:考核总分在140至164分;
    良   好:考核总分在165至184分;
    优   秀:考核总分在185分及以上。
    3、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140分以下(不包括140分),或发生省厅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合   格:考核总分在140至164分的;
    良   好:考核总分在165至184分的;
    优   秀:考核总分在185分及以上的,且控制指标中每一小项均不突破指标。
(二)奖励档次
    考核后达到合格的,各奖励20000元;达到优秀、良好二个档次的,分别再追加奖励奖金的60%、40%。
    所得奖金的50%发给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50%发给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三)考核奖金在厅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全省通报批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向省厅做出书面检查。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系统运输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0〕19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各市交通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办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若某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

1.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2.道路运输企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3.道路运输安全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00

12小项中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第3小项中每发生一次死亡3-4人、5-9人的责任事故分别扣5分、10分,最高总扣分为20分。

1.水上交通安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起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2.道路运输安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起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3.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0

四、不发生省厅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备注:
(一)本办法中的责任事故指
1.道路运输事故:负有责任大于或等于50%的事故;
2.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责任大于或等于50%的事故;
3.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安全有责事故。
(二)发生事故时,其中跨地区作业的运输企业发生的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大于或等于50%)所在地区考核,如果两地运输车辆或船舶发生同责事故的两地都要同时考核;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安全责任事故以发生地所在辖区考核。

附件2

省公路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办法

一、安全设施

40

按完成年初确定总计划的比例评分。

(1)国省道公路

20

(2)重要县道公路

20

二、标志标线

40

按完成年初确定总计划的比例评分。

(1)国省道公路

20

(2)重要县道公路

20

三、专项工程

20

按完成年初确定总计划的比例评分。

 

 

附件3

省港航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办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水上交通安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起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三、水路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

20

按完成年初确定总计划比例评分。

四、不发生省厅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备注: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指负有责任大于或等于50%的事故。

附件4

厅运管局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办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1.道路运输企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2.道路运输安全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若控制指标突破,则该项不得分。

道路运输安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起数不超过控制数。

40

三、不发生省厅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备注:本办法中的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指负有责任大于或等于50%的事故。

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分标准

 

序号

        

分值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及时完成省厅部署的各项工作,积极上报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台帐规范、统一。

15

未及时完成省厅部署任务,每次扣2分;年度工作无计划、工作目标不明确扣3-6分;

上报工作信息、报表等不及时每次扣2分;管理台帐不规范、不统一扣3-5分。

2

行政正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至少每半年1次,分管领导至少4),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正职至少2次,分客领导至少4次。)

10

安全会议少一次扣3分;

领导安全检查次数少一次扣3分。

3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至各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