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全市公路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的通知 |
| 中国·温州交通网 http://www.wzjt.gov.cn 来源: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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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运管所,各稽查大队:
根据省公路管理局2006年稽征工作要求和我处2006年稽查工作的部署,为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公路规费征收任务,同时为明年公路规费征收工作打好基础。经研究决定于10月20日至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路规费对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重点
1、本市籍车主挂外省牌照且长期在我市经营的车辆,外省长期在我市驻点经营的车辆;
2、本市籍自备小型客车车辆,以及上牌后未到稽征部门登记入户的车辆。
3、使用伪造、冒用、涂改的假票证,以及假报废、假转籍、假过户的车辆。
4、稽征管理相对薄弱,养路费催缴困难,全市边远山区各类逃费车辆。
二、稽查方式
1、源头管理和现场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稽查首先必须做好源头管理,摸清“家底”,加强养路费的催缴工作,使现场稽查有的放矢,提高稽查管理工作效率。
2、辖区自查和对口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地稽征部门自行组织稽查为主,市处组织对口稽查为辅,对口稽查,主要解决边远山区稽查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由县(市)稽征所提出申请,市处具体安排。
3、定点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有稽查站的县(市)稽征所可依托稽查站,对过往车辆实施稽查。同时可配置流动征费稽查车,开展流动征费稽查,以方便车主补缴养路费。
4、推广使用电子化稽查方式,提高稽查工作科技含量,减少对正常缴费车辆的通行干扰,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三、处罚规定
专项稽查活动的有关政策和处罚,必须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对未缴费的本省籍车辆,稽查部门查获后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暂扣车辆,欠费六个月内的,处以欠费额30%至50%的罚款;欠费六个月以上的,处以欠费额50%至100%的罚款。并责令车主到车籍地稽征部门补缴所欠养路费和滞纳金,扣车部门凭养路费缴讫证放行暂扣车辆。
2、对未缴费的外省籍车辆,稽查部门查获后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主到车籍地稽征部门补缴所欠养路费。扣车部门凭养路费缴讫证放行暂扣车辆。
3、对伪造、冒用、涂改养路费票证的车辆,稽查部门查获后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具体要求
1、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稽查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市处备案。
2、各地要及时将开展本次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具体工作计划,向当地纠风部门汇报,争取他们对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3、根据活动的要求,做好稽征内部的协调与配合,征收职能科(股)室应将欠费车辆的调查摸底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完善养路费的日常催缴管理和查询,配合稽查部门开展专项稽查活动。
4、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做到文明稽查,规范执法程序,处理要及时,不得故意刁难车主和拖延处理时间,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同时,有条件的稽查站应设置驾驶员休息室,备有开水、毛巾等设施,对有特殊困难的车主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5、做好专项稽查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稽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按规定拦车,并注意避开弯道、狭窄路段、坡道、桥头、隧道口、高速行车等危险地段;对冲卡车辆,不得追车,要确保稽查人员和逃逸车辆的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稽查。
6、在专项稽查活动中,各地要对稽查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汇总,于活动结束后次日将活动情况汇总表通过办公自动化OA网报市处稽查安全科。联系人:陈晓晶,联系电话:88600017。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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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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