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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交通、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中国·温州交通网 http://www.wzjt.gov.cn 来源:温州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09-05-08

各县(市、区)交通局、水利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切实加强我市交通、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全和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交通、水利工程系列专业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交通、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交通工程、交通工程管理、航道工程、港口工程、港航管理、港监、轮机管理、交通机电、汽车运用、水工、水利、勘测施工、水利机电等专业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初次申报初级的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周期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分类:高级工程师、工程师5年一个周期,周期内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到200学时;助理工程师4年一个周期,周期内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到128学时;技术员2年一个周期,周期内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到64学时;初次申报初级的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16学时。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此外,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要求,实行如下过渡办法:
  (一)技术员申报晋升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2009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32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8学时);2010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64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16学时)。
  (二)申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2009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32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8学时);2010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64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16学时);以此类推。到2012年及以后申报时,必须完成一个周期继续教育所要求的学时,即128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32学时)。
  (三)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2009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40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8学时);2010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80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16学时);以此类推。到2013年及以后申报时,必须完成一个周期继续教育所要求的学时,即200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32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三个模块: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其他形式。
  (一)公共必修课的课程由温州市人事局指定。
  (二)专业选修课采用培训班、专题讲座、学术研讨等形式进行,主要介绍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国内外新概念、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热门、热点的课题,课题目录委托专业培训学校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2009年课题目录委托温州市交通汽校和市公路管理处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制定。
  (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专业学历教育、研修专修学习、课题研究、自学等,具体要求及学时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交通局另行规定。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安排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分类办班的形式开展,参照职称评审权限的划分,市本级负责全市中、高级及市本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所辖区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由当地人事、交通部门确定施教机构组织实施。
  2009年市本级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委托温州市交通汽校和公路管理处职工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将从6月份起举办2期培训班(第一期6月3日—7日,第二期6月10日—14日),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5月25日(报名见附件)。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于5月25前报市交通局备案,联系电话:88860372。
  五、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和使用
  (一)严格执行继续教育与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相挂钩的政策。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能申报参加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逐步开展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和验审工作。运用省人事厅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软件,逐步开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发放和登记工作,实现继续教育成果网上录入、审核和查询等网络化管理功能,并对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开展定期验审。
  今年是规范和全面开展交通、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第一年,请各县(市、区)人事、交通、水利部门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发动,认真落实,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请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要求,根据自己专业及层次计算好学时数,及时报名参加学习。(本通知及附件可登录温州市交通局、水利局网站下载)

  附件:温州市交通、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温州市交通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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